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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普通玉米品种审定绿色通道试验指南杜香

2022-07-01 17:41:57

辽宁省普通玉米品种审定绿色通道试验指南

第一条 为创新我省品种审定机制,加快品种审定速度,满足企业科研和生产实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创新我省品种审定机制,加快品种审定速度,满足企业科研和生产实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品种审定绿色通道系指实行农业部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或省级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可以自行开展自有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

第三条 我省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资质。注册地在辽宁省内,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净资产2亿元以上,取得省级以上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连续从事玉米品种选育与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期限3年以上;(二)研发基础。设有专门的科研育种机构或部门。自有科研实验室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有稳定的科研育种用地100亩以上,有必要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年科研经费投入不得低于年净利润的7%。有固定的专职科研育种人员5人以上,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或相应资质人员3名以上。科研育种人员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三)育种成果。近5年内,以企业名义申请,有1个以上通过国家级审定或3个以上通过辽宁省审定的普通玉米品种或1个品种审定后3年全省累计推广面积300万亩以上并在适宜生态区域成为主栽品种;(四)生产基地。有长期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近3年玉米种子制种基地面积年平均5000亩以上;(五)销售规模。近3年玉米种子经营销售收入年平均3000万元以上,其中自主知识产权品种的销售量占总量30%以上;(六)推广服务。在省内建立较为完善的销售网络,有较为健全的推广和服务体系。(七)质量案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种子案件和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

第四条 品种试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品种试验相关工作经历,并定期接受相关技术培训。

第五条 申请者参照现行辽宁省玉米品种试验实施方案编制品种审定绿色通道试验实施方案,包括试验目的、试验品种(含对照品种)及育种者、试验设计、试验组别与试验点生态布局、承担单位与试验具体负责人、栽培管理、观察记载、抗性鉴定、品质分析、转基因检测、DNA指纹检测、DUS测试、试验总结等内容。申请者可根据农业生产需要调整试验方案,并向省种子局品种管理二处说明调整理由。辽宁省玉米品种试验实施方案和调查记载表,可从辽宁省种业信息网站下载。

第六条 申请者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品种审定绿色通道试验实施方案(含电子版)报省种子局品种管理二处,省种子局品种管理二处在第二年1月15日前作出确认通过或不通过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对于确认通过的,申请者按照试验实施方案开展品种试验工作。对于确认不通过的,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陈述意见或者对试验实施方案予以修正,逾期未陈述意见或者修正的,视为自行放弃。

第七条 自行开展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的,区域试验应当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每组区域试验品种数量不少于5个(含对照品种,下同)、不多于15个;区域试验完成后,再安排不少于一个生产周期的生产试验,每组生产试验品种数量不多于3个;自行开展普通玉米品种试验,试验组别、试验点生态布局与数量要求参照辽宁省玉米品种试验实施方案,需要调整的由省种子局品种管理二处决定。以上试验抗病性鉴定由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的测试机构承担,品质检测、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检测由有资质的相应检测机构出具报告。

第八条 DUS测试按相应玉米测试指南要求,与品种试验同步进行。DUS测试应当委托相关有资质单位进行。品种标准样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样品工作的通知》(农办种〔2014〕30号)要求,区试第一年即交纳3.0公斤的标准样品,同时给省品审办再提交1.0公斤的省级备存标准样品。

第九条  绿色通道开展品种试验的,应当接受《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的品种试验考察。    第十条 申请者对于完成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和DUS测试程序的自有品种,应当在60日内将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和试验总结报省种子局品种管理二处审阅后,提交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提交审定的同时,申请者还应当提供相关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一条 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按《审定办法》规定,开展品种审定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者对其提供的品种试验结果、相关材料真实性负责,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自行开展品种试验资格,已审定品种予以退出,并依法追究申请者及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者应当对品种的适应性、抗逆性负责。但以下情形除外:(一)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生产损失;(二)因超出种子标签或说明提示的风险范围和适宜种植区域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因品种重大缺陷给生产造成损失的,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的,种性严重退化的予以退出。

第十五条 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及工作人员,对在审定过程中获知的申请者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提供申请品种审定的种子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第十六条 品种审定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自主知识产权品种是指种子企业独立选育、合作选育并具有知识产权的品种。

第十八条 进入品种审定绿色通道自行试验的品种,不再受理参加我省统一组织开展的品种试验申请。

第十九条 本指南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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